電子發票正式修改為第六類發票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統一發票之種類及
用途如下:
1.三聯式統一發票
2.二聯式統一發票
3.特種統一發票
4.收銀機統一發票
5.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6.電子發票
修正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修正,新增統一發票種類—電子發票為第6種發票。
•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
• 相關營業人電子發票進、銷項檔格式代號修正如下:
格式代號 | 說明 | |
進項 一般稅額 |
23 |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
25 | 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每張稅額伍佰 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可按月彙 總登錄。同一筆交易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 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 |
銷項 一般稅額 |
33 |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
35 | 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 |
特種稅額 | 37 | 代表特種稅額之銷項憑證(含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
38 | 代表特種稅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含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
原使用格式代號32-銷項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者,須改用35申報
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者,准予彙加申報。
•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每期」預估使用數量區分一般稅額計算及特種稅額計算,且均為50號1組。
• 配號方式可選擇年配或期配。
• 啟用日期:於104年1月1日啟用,自104年度開立之電子發票才適用此需求規則。
各類電子發票相關系統之修改重點
電子發票丁種字軌區分一般稅額計算與特種稅額計算。
• 發票類別新增2類,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7)及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8)。
• 電子發票配號方式區分年配及期配。
• 一般稅額計算及特種稅額計算電子發票均為50號一組。
• 營業人電子發票進、銷項檔申報格式代號修正為:
1.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23(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25(進項)、33(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35(銷項)
2.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37(銷項)、38(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